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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平技術學院技能檢定、專業認證及技能競賽獎助實施細則
民國98年12月7日98學年度第1學期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獎助通過技能檢定、專業認證及技能競賽優良之本校學生,增進其專業技能,依據「修平技術學院學生就學獎助實施辦法」特訂定「修平技術學院技能檢定、專業認證及技能競賽獎助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二條
本校學生在校就讀期間取得合乎下列證照者,得獎助之:
一、
本細則所獎助之證照應符合各系之發展特色、本位課程、學程或輔系的相關證照,須附佐證資料,經各系系務會議,及學群、校課程委員會審核通過,於每年2月由研究發展處統一彙整,簽請學術副校長送校外委員審查其證照等級後,再簽請校長核定認列(如附表一),修訂時亦同。
二、
各系發展之特色證照數量,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甲級及一級證照總和不得超過5項。
(二)
乙級及二級證照總和不得超過10項。
(三)
丙級、單一級及三級證照總和不得超過15項。
三、
參加行政院勞委會舉辦各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及其他政府機關專業認證考試合格,取得甲、乙、丙級或單一級技術士證照者,其獎助如下:
(一)
甲級:獎學金陸仟元、大功乙次。
(二)
乙級:獎學金貳仟元、小功兩次。
(三)
丙級及單一級:獎學金貳佰元、小功乙次。
四、
民間證照分級及獎助如下:
(一)
一級:獎學金叄仟元,大功乙次。
(二)
二級:獎學金壹仟元,小功兩次。
(三)
三級:獎學金貳佰元,小功乙次。
五、
取得證照學生,除依證照級別核發獎助金外,清寒學生得檢附清寒證明及報名費收據影本另申請補助,以助學金方式補助,實支實付,最高以伍仟元為限。獲補助學生須依補助金額以200元/小時的比例進行服務學習;服務學習項目以協助系科證照考試為優先。
六、
前項報名費用以外幣報名時,以申請當日匯率計算。
七、
證照獎助以證照生效日期為準,獎助方式依據下列期限為之:
(一)
前一年的8月1日至當年的1月31日所取得第二條第三項或第四項之證照於當年的4月10日前申請者,得全額獎助。
(二)
當年的2月1日至當年的7月31日所取得第二條第三項或第四項之證照於當年的10月10日前申請獎助者,得全額獎助。
(三)
超過第二條第三項或第四項所規定之期限後6個月內申請者,獎助減半;6個月以上不予獎助。
八、
學生報考通過不同系所認列之特色證照,獎金減半核發。
第三條
本校學生在校就讀期間取得合乎下列競賽之獎項者,得獎助之:
以學校名義參加國際性或中央各部會、地方政府或其他學術學會團體等主管機關主辦之專業技(藝)能競賽並取得前三名或優勝(佳作比照優勝辦理)者,其獲獎獎狀文件應有主辦單位關防用印或正式簽章以資證明,申請獎助以組(隊)為單位,獎助標準如下:
一、國際性競賽:
(一)
第一名:獎學金壹萬貳仟元、大功兩次。
(二)
第二名:獎學金壹萬元、大功乙次。
(三)
第三名:獎學金捌仟元、小功兩次。
(四)
優
勝:獎學金陸仟元、小功乙次。
二、教育部主辦(委辦)全國性之競賽:
(一)
第一名:獎學金捌仟元、大功乙次。
(二)
第二名:獎學金陸仟元、小功兩次。
(三)
第三名:獎學金肆仟元、小功乙次。
(四)
優
勝:獎學金貳仟元、嘉獎兩次。
三、中央各部會(教育部除外)、地方政府等主管機關主辦之競賽:
(一)
第一名:獎學金陸仟元、小功兩次。
(二)
第二名:獎學金肆仟元、小功乙次。
(三)
第三名:獎學金貳仟元、小功乙次。
(四)
優
勝:嘉獎乙次。
四、以學校(校際比賽)、其他學術學會團體,署名為校長、院長、主任、理事長、會長等競賽:
(一)
第一名:獎學金貳仟元、小功乙次。
(二)
第二名:獎學金壹仟元、嘉獎兩次。
(三)
第三名:獎學金伍佰元、嘉獎乙次。
(四)
優
勝:嘉獎乙次。
第四條
合乎第二條或第三條之申請人,於每月5日前檢具下列文件向系上提出申請,由系初審之。
一、學生技能檢定證照獎勵申請表(如附表二)或學生技能競賽獎勵申請表(如附表三)。
二、獲得之證照或獎狀證明正本(初審單位審查後發還)。
三、獲得之證照或獎狀證明影本
(黏貼於學生技能檢定證照獎勵申請表或學生技能競賽獎勵申請表中)。
第五條
各系彙整下列文件後,於每月10日前送交研究發展處彙整複審。
一、初審通過之學生技能檢定證照獎勵申請表或學生技能競賽獎勵申請表。
二、學生技能檢定證照獎勵名冊(如附表四)或學生技能競賽獎勵名冊(如附表五)紙本及電子檔各一份。
第六條
本細則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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